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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鐵路法三讀 重罰黃牛集團

立法院三讀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國營鐵路行車安全及管理作為,比照民營鐵路監督規定;避免黃牛集團購票轉售牟利,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交通部次長范植谷指出,現行鐵路法是在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迄今,基於鐵路營運監理需求,為進一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加強鐵路機構之監督,保障旅客權益及強化相關罰責,擬定部分條文修正案。依據昨天三讀通過條文,可以說這次是鐵路法自民國九十五年修正實施以來的大翻修,總計七十六條現行條文當中,約有三、四十條條文修正。依據昨天通過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主要是針對黃牛集團提高罰款金額,將現行「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且增訂第二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而為確保國營鐵路營運安全,第六十七條之一,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六十七條之二規定,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增訂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針對交通事業單位,有因事務性質而配置其他機關所屬,如警察、消防、檢疫等,對於這該配置機關指揮、監督權,行政院應通盤檢討其一致性。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鐵路法三讀-重罰黃牛集團-160000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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